【案例要旨】
被告网站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原告《雾都情殇》内容刊登在其网站上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龚某某诉某图书平台网站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龚某某系重庆本地一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家,笔名“红豆豆”,著有《雾都之恋》、《雾都情殇》等多部中长篇小说。被告系一家知名的网络图书销售及类数字图书馆平台网站公司。
原告指控,被告经营的“北发图书网”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雾都情殇》内容刊登在其网站上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利。基于此,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仅为部分节选刊登,主要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图书内容,且未提供下载服务,也未获利,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观点】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属于涉案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虽形式上是节选,但被告刊登的涉案作品却与原告作品内容相同,字数达到全书近三分之一,此方式已不属于对图书的简要介绍范畴,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典型意义】
一是在网络新媒体时代,实体文学类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电子化版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能,其相应权利依然能得到司法保护;二是对于数据图书馆或网上图书类商务网站,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明确作为网络内容提供商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三是网站经营过程中,对于作品介绍等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在合法保护作品著作权人相应权利的前提下诚信经营。
(转载自法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