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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垄断行为,是指通过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营者集中,达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目的的行为。
竞争与反垄断
Competition and antitrust
  • 15 2025-04

    广州侵权纠纷律师: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边界辨析

    广州侵权纠纷律师: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边界辨析.广州李浩律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专注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曾代理多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均胜诉,其中某案被评为深圳法院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15 2025-04

    广州商业诋毁纠纷律师:商品测评类企业自媒体商业诋毁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广州商业诋毁纠纷律师:商品测评类企业自媒体商业诋毁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广州李浩律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专注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曾代理多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均胜诉,其中某案被评为深圳法院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15 2025-04

    广州商业诋毁纠纷律师: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律师代理实务

    广州李浩律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专注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曾代理多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均胜诉,其中某案被评为深圳法院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29 2023-05

    李浩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李浩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被告主体适格性抗辩策略的又一成功案例

  • 09 2022-05

    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抖音视频商业诋毁案件中,如何运用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来赢得胜诉

    在商业诋毁纠纷诉讼中,比起“客观评价抗辩”这种“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法律概念含义抗辩,“主体资格抗辩”属于避实击虚,常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前,笔者已经探讨过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策略的运用问题。本文将要探讨的是在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被告如何运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进行抗辩,达到击败原告获得胜诉的目的。

  • 30 2022-04

    商业诋毁纠纷律师|被告抗辩策略之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

    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一是主体要件,即行为的实施者和目标主体均为经营者,且双方系存在相互谋取市场竞争优势可能的竞争对手,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一般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或明显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编造或传播的信息系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是明知或应知的;三是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四是客体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使其他主体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遭受了损害。

  • 30 2022-04

    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公立医院究竟是否属于经营者?

    对于公立医院究竟是不是经营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这可能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法院或法官不同而有所差异。

    探讨公立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目的在于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公立医院,因为承担经营者义务和享有正当竞争权利的前提,是具有经营者属性。

  • 28 2022-04

    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大集团公司起诉小个体户商业诋毁,为何败诉?

    不正当竞争案例|大集团公司起诉小个体户商业诋毁,为何败诉?本案中,作为大型集团公司的张三公司,起诉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李四侵权,二审为何会完全败诉?根本原因在于张三公司起诉时选择了错误的案由!

竞争与反垄断服务简介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和反垄断律师,李浩律师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代理原告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维权诉讼,代理被告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抗辩,代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行政投诉,为企业提供反垄断法律顾问服务,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供指导。

      李浩律师致力于为全国客户尤其是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客户提供优质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律师服务。

联系律师

姓名:李浩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11226597(微信同号)
邮箱:iplawyer_lee@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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