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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是同时拥有执业律师证和执业专利代理师证的知识产权双证律师,同时拥有工学和法学背景,获得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李浩律师熟谙《孙子兵法》斗争哲学,逻辑思辨能力突出,对案件走向把握精准,对工作高度负责,勇于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进行坚决的斗争,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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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权纠纷律师: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边界辨析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5-04-15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侵权纠纷律师: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边界辨析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企业间的竞争已从单纯的产品质量比拼扩展到品牌声誉的全方位较量。在此背景下,不当商业言论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是最为常见的两种诉讼类型。李浩律师将从法律要件、典型案例及实务应对三个维度,剖析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属性的本质差异

(一)规范基础不同

商业诋毁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制,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某智能设备案中,A公司通过行业论坛散布B公司产品辐射超标的虚假数据,法院依据该条款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而名誉权侵权则规定于《民法典》第1024条,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如某食品企业被自媒体指控使用"僵尸肉",虽不存在竞争关系该自媒体仍被认定侵害名誉权。

(二)保护客体差异

商业诋毁保护的是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者的竞争性权益,重点关注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损害。在某医疗器械案件中,法院特别审查了不实言论对投标资格的影响。名誉权则保护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如某百年老字号因被诬"祖传秘方造假",法院认定其历史商誉受到人格贬损。

二、构成要件的实务认定

(一)主体要件的司法判断

商业诋毁要求当事人存在竞争关系,包括直接竞争与潜在竞争。某电商平台案中,虽分属不同细分领域,但因用户群体高度重合仍被认定存在竞争关系。名誉权侵权则无此限制,某网红餐厅起诉美食博主案显示,即使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构成侵权。

(二)行为要件的审查重点

1.商业诋毁强调信息的商业竞争属性,如某化工企业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虚假质检报告对采购决策的影响。

2.名誉侵权关注言论的人格贬损性,某科技公司高管被指"学历造假"案,法院认定该言论直接降低社会评价。

(三)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商业诋毁侧重可量化的经营损失,如某服装品牌案中依据季度销售额骤减35%认定损害。名誉权侵权则更关注社会评价降低,某酒店因"卫生丑闻"报道导致客户大量退订,法院结合媒体报道范围认定影响程度。

三、数字经济下的新型挑战

(一)网络传播的叠加效应

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使得侵权影响呈几何级扩散。某化妆品"烂脸"谣言案中,法院首次将"转发量超过10万次"作为加重赔偿情节。

(二)自媒体言论的边界模糊

KOL带货测评中,某测评博主因使用"工业废料"等煽动性表述,同时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与名誉侵权。

四、企业合规建议

(一)事前防范体系

1.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某上市公司通过AI系统实现侵权内容24小时内预警。

2.制定《对外言论发布指引》,明确禁用"黑心""毒害"等定性词汇。

(二)事中应对策略

1.商业诋毁维权应重点收集竞争关系证明和市场份额数据。

2.名誉权维权需固定社会评价降低证据,如客户退单记录、合作方终止函等。

(三)事后救济选择

1.商业诋毁可同步采取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某汽车品牌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下架侵权视频。

2.名誉权侵权可申请人格权禁令,某生物制药企业获法院支持在官网发布澄清声明。

结语:

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应当准确识别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商业诋毁着眼于维护公平竞争,名誉权保护重在捍卫人格尊严。李浩律师建议企业及时构建包括法律合规、舆情监控、快速响应在内的立体防护体系,既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又能在权益受损时精准维权。对于新型传播方式带来的挑战,可借鉴司法机关在典型案例中确立的裁判规则,不断完善风控机制。

 

广州李浩律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专注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曾代理多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均胜诉,其中某案被评为深圳法院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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