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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抖音视频商业诋毁案件中,如何运用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来赢得胜诉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2-05-09 | 1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商业诋毁纠纷诉讼中,比起“客观评价抗辩”这种“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法律概念含义抗辩,“主体资格抗辩”属于避实击虚,常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前,笔者已经探讨过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策略的运用问题。本文将要探讨的是在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被告如何运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进行抗辩,达到击败原告获得胜诉的目的。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诋毁 抖音视频 被告 主体不适格 抗辩 胜诉

 

什么是被告主体不适格?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是指被告与案件的诉争标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通常所说的原告“告错人”的情形,也包括原告的法益主张错误的情形。例如在商业诋毁纠纷诉讼中,如果原告起诉的对象与原告主张的诋毁行为无关,则该被告主体不适格,此即原告“告错人”的情形;如果案涉诋毁行为确实是被告实施,但被告不属于原告的同业竞争者,甚至连经营者都不算,那么原告以商业诋毁为由起诉被告,就属于原告的法益主张错误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一般应主张名誉权)。

被告主体不适格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我们知道,原告主体适格性问题属于程序审查范畴,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中包含“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要件。对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发现的则驳回起诉。而被告主体适格性问题,则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因为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条件中仅要求被告明确,并未要求被告主体适格。因此,当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但原告其他起诉条件具备时,不能以裁定的形式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只能在立案受理之后,实体审理过程中,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原告对被告的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一案多被告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一部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明确认定,并在判决主文中驳回原告对于该部分不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

抖音视频引起的商业诋毁纠纷中常见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情形有哪些?

根据笔者的经验以及对抖音平台规则的了解,在因抖音视频引起的商业诋毁纠纷诉讼中,原告通常容易出现以下列错被告的情形(在无证据证明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下):

1、仅依据抖音店铺与抖音账号的绑定关系,就以抖音店铺经营者为被告,要求后者为抖音账号所发视频承担法律责任;

2、仅依据抖音账号橱窗带货关系,就以橱窗在售商品的店铺经营者为被告,要求后者为抖音账号所发视频承担法律责任;

3、仅依据抖音账号实名认证关系,将以所属企业简称或字号作为抖音账号昵称的实名认证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被告,要求其为抖音账号发布的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视频承担法律责任;

4、仅依据抖音账号实名认证关系,将企业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自然人作为被告,要求其为企业抖音账号发布的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视频承担法律责任;

5、将事后取证时的实名认证主体作为被告,要求被告为其实名认证之前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承担法律责任;

6、将抖音个人账号的实名认证自然人作为被告,要求其为此前作为企业认证号时所发布的视频承担法律责任;

7、将抖音个人账号的实名认证自然人作为被告,要求其为发布涉嫌诋毁原告的视频承担法律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自然人参与了经营活动;

8、将作为抖音账号实名认证主体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为被告,但没有证据该明该团体或该抖音账号参与了经营活动(例如抖音“带货”);

9、将抖音企业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作为被告,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经营与原告同类的业务;

10、将经营与原告同类业务的抖音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作为被告,但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于竞争关系,例如属于销售代理关系。

认定上述10种情形下,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对于第1种情形,由于抖音平台并不要求抖音店铺与所绑定的抖音账号存在隶属关系,且一个抖音店铺最多可以绑定5个抖音号,因此我们可以轻松地从抖音平台上找到许多绑定了抖音店铺的个人抖音账号或媒体抖音账号,且从工商登记看不出任何隶属或其他关联关系。换言之,抖音账号所绑定店铺的经营者并不必然参考抖音账号的运营管理,不能仅因为绑定关系就让其对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第2种情形,由于经过实名认证的抖音个人账号或企业账号均可任意将他人经营的抖音店铺商品放置于自己的商品橱窗,即俗称的“带货”,不要求双方有任何隶属或关联关系,更不要求橱窗商品所属店铺经营者参与抖音账号的运营,因此仅依据橱窗带货关系要求橱窗商品所属店铺经营者为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依据。

对于第3种情形,由于个人认证的抖音账号也可以发布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视频(包括可能涉嫌诋毁他人的视频),而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简称或字号作为抖音账号昵称并以该抖音账号发布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视频,属于以企业名义开展活动,及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人格被企业吸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受,与该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参考法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对于第4种情形,由于抖音平台要求申请企业号认证过程中必须填写与企业认证申请公函中一致的运营者姓名及其手机号,因此该运营者个人在抖音企业号中的实名认证行为以及后续运营抖音号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所属企业承担。【参考法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对于第5种情形,由于个人认证的抖音号可以转让给企业运营,并申请企业认证,企业认证之后,实名认证人也可以变更,因此,企业抖音号的认证主体,包括该认证企业及变更后的认证人,可能与其认证之前的抖音账号运营行为完全无关,要求其对与其无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告错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第6种情形,由于抖音号申请企业认证必须建立在已经通过个人实名认证的基础上,且抖音平台允许已经认证过的企业号取消企业认证,即恢复为个人号,因此,取消企业认证之后的实名认证人,可能与作为企业认证号时的抖音账号的运营行为无关,换言之,不足以推定其作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参与了企业号的运营。

对于第7种情形,此种情形下,无法认定被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不满足商业诋毁的主体构成要件,因此原告主张商誉权属于法益主张错误,此种情况下一般应主张的是名誉权。

对于第8种情形,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不满足商业诋毁的主体构成要件,所以,原告的法益主张错误,此种情况下一般应主张的是名誉权。

对于第9种情形,由于被告未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不存在与原告相互谋取竞争优势的可能性,不满足商业诋毁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同业竞争者”的主体构成要件。实际上,原告主张的法益错误,此种情况下一般应主张名誉权。

对于第10种情形,被告虽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但其存在销售代理关系,属于互惠互利而非竞争关系,亦不存在与原告相互谋取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同样不满足商业诋毁的主体构成要件,同样属于原告主张的法益错误,此种情况下也一般应主张名誉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运用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策略过程中,应当尽量与其他抗辩策略结合以增大胜算,因为每个人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认知都可能会有不同,会有局限性,法官也不是神,也会犯错,有时候,即使你的抗辩完全成立也不一定会被承办法官采信。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有勇气坚持我们认为正确的东西,包括我们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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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广州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商业诋毁纠纷律师、三证知识产权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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