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我的网站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李浩律师是同时拥有执业律师证和执业专利代理师证的知识产权双证律师,同时拥有工学和法学背景,获得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李浩律师熟谙《孙子兵法》斗争哲学,逻辑思辨能力突出,对案件走向把握精准,对工作高度负责,勇于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进行坚决的斗争,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赞誉。
竞争与反垄断
Competition and antitrust
竞争与反垄断服务简介
主攻领域:知识产权(尤其擅长)、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商业诋毁纠纷律师|被告抗辩策略之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2-04-30 | 1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何谓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诋毁就是指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是一种为获取竞争优势而实施的侵权行为。誉字本意为赞美,这里的誉字可以理解为评价。

探讨侵权法律问题,光了解一个概念的含义远远不够,还必须掌握其构成要件。

从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一是主体要件,即行为的实施者和目标主体均为经营者,且双方系存在相互谋取市场竞争优势可能的竞争对手,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一般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或明显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编造或传播的信息系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是明知或应知的;三是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四是客体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使其他主体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遭受了损害。这四个要件缺失任何一个都不构成商业诋毁,被告的抗辩思路和策略,正是源于这一点。本文旨在探讨,商业诋毁纠纷中,被告如何运用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的策略。

何谓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可以称为原告缺乏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法律规定的关键点在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满足这一点,就是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反之,就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应当怎样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主张?

如果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可以在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辩论意见时,向法庭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主张:

(1)原告不享有商誉权,即原告属于不具备市场经营资格且不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例如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例如部分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原告主张的虚假、误导性信息中既未出现原告的名称、字号及商标,也没有出现原告的特定商品、服务,也没有其他特殊因素可以令相关公众从信息中明确地辨别出原告;

(3)原告主张的所谓虚假、误导性信息,明显针对的是其他主体或者其他主体的商品、服务,不具有直接导致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的可能性;

(4)原告赖以证明遭受被告商业诋毁事实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例如缺少原件以核对,而且即使有证据保全的时间戳或公证书也并非在证据原件基础上实施的保全。

证明存在以上四种情形分别需要什么证据材料呢?

对于第(1种情形,这属于原告主体资质信息,应由原告在起诉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只需提出抗辩,由法庭进行审查即可;

对于第(2种情形,这属于消极事实,被告只需说理,无需证明,原告不认可的,应当由原告提供反证;

对于第(3种情形,被告一般需要指出具体从什么地方可以明显看出针对的是其他主体或其他主体的商品,以及与原告或原告的商品有何区别,并且可能有时候需要进一步提供该主体或该商品的基本信息;

对于第(4种情形,被告需要具体指出原告的证据保全时间戳或公证书什么地方显示其并非基于原件实施,以推翻该时间戳或公证书的可采性。

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一旦成立,则意味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样一来,被告就可以达到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不必再过多纠缠于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这些实体问题,可谓以程序打败实体。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是可以提出上诉的,并且如果原告补充了证据证明自己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以重新对被告提起诉讼。

 

本文作者:广州商业诋毁纠纷律师、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知识产权三证律师李浩

联系律师

姓名:李浩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11226597(微信同号)
邮箱:iplawyer_lee@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

栏目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