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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公立医院究竟是否属于经营者?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2-04-30 | 18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公立医院究竟是不是经营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这可能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法院或法官不同而有所差异。

探讨公立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目的在于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公立医院,因为承担经营者义务和享有正当竞争权利的前提,是具有经营者属性。

有的法院,在审理公立医院作为被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尤其是因医院虚列项目多收费导致的消费欺诈纠纷案件时,认为公立医院是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服务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不具有自愿、平等的商业交易属性,因此不属于经营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据此驳回患者请求公立医院承担消费欺诈法律责任的主张;但是在审理公立医院作为原告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又认为公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与民营医院没有明显区别,属于同业竞争关系,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民营医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承认公立医院的经营者资质。这难免给人一种法院在搞双重标准,偏袒公立医院,以及公立医院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的感觉。

笔者认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同业竞争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两者均属于调整市场经营秩序的法律,且主要目的均在于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公众对于法律的合理信赖利益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同一个法律概念应当尽量作相同解释,要么在这两种纠纷中都承认公立医院的经营者属性,要么都否认。

那究竟应不应该承认公立医院是经营者呢?

笔者倾向于认为,对于无偿或者仅向少数特定主体提供服务的特殊公立医院,由于不参与市场竞争,应当认为共不属于经营者;但对于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有偿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立医院,应当承认其经营者身份。认定后者属于经营者的理由是:医院属于主要为自然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大多数公立医院提供的服务也是有偿的,并且如果这类公立医院的服务面向的是不特定的患者,则必将面临其他公立医院或民营医院的市场竞争,患者对于接受哪所医院的医疗服务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且患者接受治疗是出于保障自身健康目的而非出于投资或生产经营目的,这与消费者基于生活需要付费接受其他服务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并且,现实中国家允许公立医院注册商标,也是承认其经营者身份的行为。如果患者像作出其他消费行为一样,基于自己的选择,有偿接受医院的服务,却不能享有消费者权益,这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广大患者无疑是不公平的,且严重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所以,对于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有偿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立医院,应当认定其属于经营者,需要对患者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同时享有商誉权等与其他同业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权利。

 

本文作者:广州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商业诋毁纠纷律师、知识产权三证律师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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