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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大集团公司起诉小个体户商业诋毁,为何败诉?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2-04-28 | 1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张三公司是建筑材料行业的集团公司,拥有被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经销商及客户遍布全国,在业内有着极强的实力。

李四经营着一家个体工商户,与张三公司在当地授权的总经销商签订特许经销协议后,获得销售张三公司瓷砖产品的授权。

因李四未能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合同到期后被总经销商拒绝续约,并被总经营商另行授权的一家特许经销商禁止销售。由于李四还有许多张三公司的库存产品未能卖出去,要求总经销商回购或允许其继续销售,但是总经销商没有答应,李四因此对总经营商不满,进而产生对张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满。为发泄不满和表达冤屈,李四录制了三段抨击张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视频,并上传至抖音,使用了“要钱不要脸”、“没有信誉的公司”、“垃圾公司”、“不讲信誉的团队”等措辞,引发众网友观看以及评论达数千。

张三公司发现后,聘请律师及时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抖音平台运营方举报李四的三段视频存在诋毁其公司的内容,涉嫌侵权,要求抖音删除或下架视频,并发律师函要求抖音平台披露发布相关视频的抖音号的实名认证主体信息。抖音平台随后将相关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改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并向张三公司披露了相关视频的抖音账号实名认证主体。

张三公司的代理律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后,将李四起诉至张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确认李四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李四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1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7万元。

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公司和李四的经营范围分别包括制造或销售瓷砖,二者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李四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其拍摄制作并上传发布至抖音平台的三个被诉侵权视频中使用强烈的辱骂和贬损性言语,已经超出相关经营者在进行商业评价中正当评述的范围,客观上向相关公众传达了张三公司不讲信誉、不诚信及其瓷砖品牌产品存在问题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致使相关公众对张三公司的信誉及其品牌产品品质产生错误认识,贬低了张三公司及其产品在购买或者消费群体心目中的评价及形象,对张三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及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一、李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因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给张三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上述声明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准,声明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删除;逾期不履行的,一审法院将在《佛山日报》上公开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李四负担);二、李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三公司损失40000元及合理费用62400元,合共102400元;三、驳回张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理由及审理情况

李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张三的60000元发票系案外人知识产权公司开具而非律所开具,不属于维权合理开支,李四与张三公司不是竞争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故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首要条件。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得竞争优势的活动,竞争的后果一般是优胜者取得交易机会而获益,失败者丧失机会而受损或不获益。市场经营者是否有谋取交易机会和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目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所在。商业诋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类型,需发生在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李四是张三公司的经销商,张三公司未举证证明李四在发布被诉侵权视频期间正在经营其他品牌的陶瓷产品或与张三公司产品形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产品。作为经销商,李四及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张三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交易机会、破坏对方竞争优势的竞争关系。故李四发布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李四的上诉理由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张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一审财产保全费由张三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作为大型集团公司的张三公司,起诉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李四侵权,二审为何会完全败诉?根本原因在于张三公司起诉时选择了错误的案由!张三公司的代理律师对于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其未能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涵义,没有认识到构成商业诋毁的前提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必须具有同业竞争的关系。

本案李四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张三公司以李四侵犯张三公司的名誉权为由,起诉追究李四的法律责任,胜算将会很大。

可见,错误的案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的后果。


本文作者:广州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知识产权三证律师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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