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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_正品改装后转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1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规则】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杜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多米诺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2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品通过正常合法的商业渠道售出后,再行转售的,通常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商品在转售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导致商品与来源之间的联系发生改变,在该商品上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且未对消费者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混淆并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杜高公司采购了多米诺公司生产的多米诺牌原装E50喷码机,将墨路系统进行改装后,在保留多米诺商品标识的情况下对外转售。多米诺公司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杜高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害。一、二审法院认定杜高公司对多米诺公司E50喷码机的改装构成“实质性的改变”,认定杜高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判令杜高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多米诺公司损失。杜高公司不服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商标的功能在于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在商品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形成对应关系。而商品是由一系列的特性构成的,这些特性影响着商品的性质、质量、口碑等。因此,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就意味着将商品的提供者与具有特定特性的商品,以及商品的性质、质量、口碑等之间建立联系,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形成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经营相同或类似商品时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即在于防止消费者对此种联系产生混淆误认,影响消费选择,侵害商标权人利益。

商标权的保护亦存在一定的限制,当商品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售出后,再次转售该商品时,一般不应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影响商品的正常使用和流通,即商标权自第一次出售商品时权利用尽,再次转售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转售行为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旨在将特定性质的商品指向特定的提供者,但并不具有标示商品提供者具体身份的功能。消费者购买再次转售的商品时,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提供者仍然是商标权人。因此,商品的转售,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商标标示商品与其来源之间联系的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然而,改装过程中变动了商品的特性,特定商品与特定来源之间的联系,可能因为改装行为对商品特性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因此,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判断改装后的再次销售是否侵害商标权。从商标标示特定商品与特定来源之间联系的功能出发,通常可以根据改装程度是否足以实质性影响商品性质以及消费者的选择来判断该种改装后再次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杜高公司改装E50喷码机的墨路系统,是喷码机产品正常运行的重要部件,该改装行为实质性改变了商品的原有品质,在对消费者选择产生显著影响的同时,对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杜高公司在出售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且未通过明显方式告知消费者改装的情况,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二审判决认定E50喷码机改装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杜高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商品商标的功能,在于标示商品来源,即在商品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商品被购买之后正常转售,一般不会影响商标标示商品与其来源之间联系的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便是商标的权利用尽情形。然而,将商品进行实质性改装后,改变了商品的品质和特性,已经不同于改装之前的商品,即破坏了特定商品与来源之间的特定对应关系,这时候权利用尽的抗辩不能成立,即构成对原商品商标权的侵犯。

所以,为了防范商标侵权法律风险,经营者在改装他人原装正品后转售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标明改装的情况。最保险的做法是,改装后转售的行为,事先取得原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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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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