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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律师|对被特许人知情妨害合同解除权主张的抗辩策略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3-08-29 | 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许经营律师|对被特许人知情妨害合同解除权主张的抗辩策略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特许人遇到的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常见理由,除了反悔期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外,最主要就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即知情权受到妨害。由于许多特许人管理不甚规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在应诉时常常感到很吃力,因此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期文章,笔者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面对被特许人以特许人隐瞒信息为由解除合同时的抗辩策略问题。

 

知情妨害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由来

商业特许经营合作业态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掌握的信息往往不对称,而特许人属于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

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方的被特许人,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设专章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为进一步明确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商务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信息披露办法),对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全面而详细地规定,并且在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重申了被特许人在知情权受到妨害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为了表述方便,笔者将上述法律规定的“被特许人知情权受到妨害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称为“知情妨害合同解除权”。

被特许人因知情权受到妨害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从上述特许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特许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看,被特许人以知情权受到妨害为由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二、特许人隐瞒信息的行为致使被特许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以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以“特许人隐瞒信息致使被特许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能够证明特许人隐瞒信息的行为是出于故意;以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合同,要求能够证明特许人的行为出于故意,并且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已经达到致使被特许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对被特许人知情妨害合同解除权主张的抗辩策略

1合同性质抗辩

特许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上述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定义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特许经营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一方以合同形式将经营资源许可另一方使用;

二、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

三、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从法理上分析,只要欠缺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商业特许经营,相关合同就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也就不存在任意解除权。

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从第二个或第三个构成要件着手进行抗辩。

2信息状态抗辩

特许人有义务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是特许人掌握而被特许人无法自行轻易获取的信息。

因此,特许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辩主张:

被特许人主张的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早已被国家机关公开披露,属于被特许人随时可以自行轻易获取的公开信息,无需依赖于特许人的另行披露,特许人也不存在隐瞒的故意,被特许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投资者,自身未尽到合理查询义务而未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不因将其归咎于特许人,被特许人无权据此解除合同。

适用情形及具体理由:

(1)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属于商标、专利的基本信息,无需依赖特许人的专门披露,因为商标、专利信息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开披露,被特许人可以通过对应的网站系统自由查询获取;

(2)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属于工商登记信息,无需依赖特许人的专门披露,因为工商登记信息早已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开披露,被特许人可以通过该网站系统自由查询获取;

(3)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无需依赖特许人的专门披露,因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早已被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网站公开披露,被特许人可以通过该网站系统自由查询获取;

(4)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属于诉讼案件基本信息,无需依赖特许人的专门披露,因为该等诉讼案件基本信息,早已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法院网站以及天眼查等企业信用查询软件公开披露,被特许人可以通过该等网站平台自由查询获取;

(5)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属于其他可自行获取的公开信息,无需依赖特许人的专门披露,被特许人可以自由查询获取。

3信息关联度抗辩

特许人有义务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是特许人掌握并且与特许经营关联度较高的信息。

因此,特许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辩主张:

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与特许经营资源的关联度不高,不足以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特许人没有隐瞒的故意,也没有披露的必要,是否已在签约前披露并不影响被特许人获得特许经营资源这一合同目的的实现,被特许人无权据此解除合同。

适用情形:

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属于与特许经营资源关联度不高的信息,比如现有加盟商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4信息性质抗辩

特许人提供的足以导致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虚假信息,应当是足以影响合同签订意愿或目的实现的严重不实信息,并且是能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不实信息。

因此,特许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辩主张:

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源于非针对特定主体的广告宣传资料,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其夸大程度未超出一般商业广告允许的合理限度,只要被特许人尽到必要的审慎甄别义务,就不至于产生重大误解,不足以影响其签订合同的意愿,更不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特许人无权据此解除合同。

适用情形:

被特许人以特许人公开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包含虚假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义务免除抗辩

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成立即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被特许人明确表示无需特许人向其披露有关信息,应当视为免除特许人的相关义务,该等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被特许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特许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辩主张:

被特许人明确表示已经知悉相关信息,或者表示无需特许人另行向其披露相关信息,应当视为被特许人免除了特许人向其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再以此为由追究特许人责任,要求解除合同,明显有失诚信,不应被支持。

适用情形:

被特许人已经通过口头或合同条款、确认书等形式,明确表示已经知悉相关信息,或者表示无需特许人另行向其披露相关信息。

6合同解除方式抗辩

特许条例和特许信息披露办法并没有对被特许人在知情权受到妨害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作出规定,但不意味着没有限制。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关于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规定,如果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那么通知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果双方有约定,则符合约定或法定(如起诉或仲裁)形式的通知,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特许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辩主张:

被特许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未采用双方约定的形式、未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约定的送达人送达,特许人不知道且根据约定并不认为是解除合同的有效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履行,属于根本违约等。

适用情形:

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签名捺印、送达地址、收件人等要求)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被特许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式与约定不符的。

 

作者李浩,执业于广州,三证知识产权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

李律师经办广州、深圳、佛山大量特许经营案件,胜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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