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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是同时拥有执业律师证和执业专利代理师证的知识产权双证律师,同时拥有工学和法学背景,获得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李浩律师熟谙《孙子兵法》斗争哲学,逻辑思辨能力突出,对案件走向把握精准,对工作高度负责,勇于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进行坚决的斗争,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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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律师|加盟总部如何正确回应加盟商的提前关店要求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4-09-20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言

李律师从代理的大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商业特许经营行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形,部分加盟商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且开设加盟店一段时间后,由于营利状况未达预期甚至亏损,丧失继续经营的信心,因此单方面决定关闭店铺以求止损,并在正式关店之前或关店之后告知特许加盟总部。此时,特许加盟总部如果回应不当,则极易使自己日后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中陷入被动的不利境地,导致被判退还一些本可不退还的费用。

总部对加盟商关店行为的错误回应及其不利后果举例

张三签约加盟甲特许加盟总部的品牌餐饮店,支付了履约保证金、特许经营费用、设备押金及第三方软件服务费,合同为期三年,合同签订后3个月正式开业,开业5个月后,张三因觉得生意不理想,遂打算关店停业,并通过微信向甲公司的运营督导李四抱怨生意亏损,并表示店快要开不下去了。李四通过微信回应说经济大环境不好,很多店生意都不好。半个月后甲公司发现张三已经停止进货多日,遂让李四询问张三是否已经关店,张三回应已经关店。李四随即跟甲公司领导沟通,沟通后,李四按公司要求向张三发送一份《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协议》并让其打印签字回传,协议约定张三关店后双方合同终止,已将费用不退还,同时向张三发送了关店清算表,载明了可退还的设备押金及货物调拨款的金额。张三接收后因不同意协议关于不退费的约定,于是没有签字回传。后来张三聘请律师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已解除,同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和全部特许经营费用以及甲公司代第三方公司收取的软件服务费,并赔偿店铺租金、装修费等损失。甲公司辩称不同意张三的解除合同要求,当初得知张三擅自关闭店铺以行为表明要单方解除合同后,向其发送《关于解除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回传,只是同意附条件解除合同,而所附的条件就是已收取的保证金及特许经营费用均不退还,因张三未同意甲公司的条件,因此甲公司未同意其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时强调,张三擅自关店构成根本违约,并且举证证明张三存在擅自从第三方采购食材用于加盟店经营的行为,同样构成严重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关店并告知甲公司,甲公司通过李四发送《关于解除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回传,协议载明加盟合同于某日解除,同时载明费用不退还,而张三不同意协议内容而拒绝签字回传,表明甲公司与张三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只是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之后的清算方案达成一致。故依据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判令甲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设备押金、货物调拨款和部分特许经营费用。这相当于认定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而没有认定张三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进而免除了张三的违约责任。

总部如何正确回应加盟商的关店要求

错误回应的关键点分析:上例中,加盟商以亏损导致无力继续经营为由擅自提前关店停业,本来是根本违约的行为,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从第三方采购食材用于加盟店销售同样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本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费用的违约后果。然后,由于特许加盟总部在得知其擅自关店停业时,出于同意加盟商及时止损的善意默认了其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并向其发送解除合同的协议,导致法院认为这是特许加盟总部同意加盟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进而将合同解除方式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

正确的回应方式:上例中,特许加盟总部是在加盟商擅自关店后才告知,特许加盟总部应当在获悉情况后立即指出加盟商擅自关店停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不得要求退还任何费用,然后及时按照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以EMS快递书面函件的方式,重申上述内容,并保留寄递证据。

总结

如果加盟商在关店之前告知即将关店,特许加盟总部应当先好言劝慰,让其继续经营并改善经营策略,并立即指出擅自关店是根本违约行为,要求其纠正,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加盟商收到特许加盟总部的回应后,仍坚持要求关店停业,则特许加盟总部应当再次明确告知,如加盟商坚持关店,则其必须承担不退还费用的违约责任,否则不同意其关店停业的要求

如果特许加盟总部是在加盟商已经擅自关店停业后才得知情况,则必须立即指出加盟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关店停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指出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特许加盟总部在回应加盟商的单方面关店要求或行为时,切不可因出于同意加盟商及时止损的善意而做出默认或同意其关店停业的回应,同时要注意在微信等方式回应之外应补充以书面函件的形式正式回应。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将追究加盟商违约责任的权利保留下来,占据主动地位,避免在日后可能的与加盟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中,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与加盟商协商一致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从而降低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特许经营费用的法律风险。


联系律师

姓名:李浩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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