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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律师_员工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经营业务范围相近的公司,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1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要旨】

员工在职期间,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注册并经营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经营过程中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嘉峪关市壹佳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鸿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9年3月22日,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安排李某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同时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2019年12月5日,李某在职期间登记注册了鸿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等,营业范围与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李某在职期间,未经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同意擅自注册并经营与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经营中侵犯了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李某支付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补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某些单位特殊岗位的从业者,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单位的相关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如果这些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同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该单位带来竞争优势,该单位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些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本案李某经纪活动中掌握的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只要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就属于商业秘密。该类人员在聘用时,一般会与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上聘用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或岗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使用原单位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通过该案,也提示该类人员的后聘用单位,在聘用时,应谨慎选聘使用该类人员,否则,在使用相关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时,可能面临原聘用单位的侵权诉讼,如不能证明涉及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信息的合法来源,可能面临侵权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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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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