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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律师_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放映他人享有放映权的电影作品,构成对他人放映权的侵害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1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要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放映他人享有放映权的电影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其行为客观上已构成对他人放映权的侵害。

 

濮阳市纪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范县电影院侵权案

 

【基本案情】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7日,原告纪元公司与山西电影制片厂签订一份《电影(暖春)发行、放映权买断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纪元公司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买断山西电影制片厂出品的电影《暖春》在濮阳行政区域内的发行、放映权。同年7月4日,山西电影制片厂又授权纪元公司维护该影片在濮阳市境内的版权,由纪元公司代表该厂制止、追究侵权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其后,纪元公司印发5万份宣传材料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暖春》的精彩故事内容及该片的发行、放映权进行了宣传、报道。至2004年2月21日,被告范县电影院未经原告许可同意在该院放映《暖春》,其大门口张贴着《暖春》海报,海报上写着放映的时间为2月21日、22日,每天放映4场次。在原告法定代表人与濮阳市文化局行政执法人员赶到放映现场时,被告处已放映该片3场。

另查明,范县电影院原有座位1200个,前三排座位去掉后,剩1000个左右座位,电影《暖春》售票价为一张票5元人民币,学生免费,2月21日下午放映第三场时,观众人数较少,影院座位没有坐满。

【法院观点】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被告以其无主观过错为由辩称其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构不成侵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的法定要件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只要客观上存在侵权的事实即构成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只是在承担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的轻重因素。被告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所以被告的此种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电影《暖春》的原著作权人山西电影制片厂将该片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发行、放映权独家授予本案原告后,原告通过自行印制宣传材料,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授权情况予以广泛的宣传报道,被告作为濮阳市辖区内的一家电影放映机构,在未经权利人即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属的影院放映《暖春》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电影《暖春》的发行、放映权。被告辩称其系出租场地,如果属实,那么被告本应依法申请本院追加王守达为共同被告,以减轻自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被告拒不申请,本案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依照我国著作极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的法定要件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只要客观上存在侵权的事实即构成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只是在承担民事责任时考虑的轻重因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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