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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律师|刘德华代言的奥迪“小满”广告抄袭北大满哥文案事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2-05-22 | 1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刘德华代言的奥迪“小满”广告抄袭北大满哥文案事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今天,因一汽奥迪“小满”视频广告文案涉嫌抄袭“北大满哥”被后者发视频吐槽,引发网络热议,并导致一汽奥迪下架“小满”广告并发表道歉声明。随后,广告代理机构上思广告公司也发表了道歉声明。

 

 

那么问题来了,一汽奥迪的“小满”广告真的侵犯了北大满哥的著作权吗?如果侵权,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抛开权利基础谈侵权,都是耍流氓!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北大满哥“小满”视频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基础

关于“小满”视频所属领域

根据笔者看到的“小满”视频,内容主要是从“小满”节气延伸到人生态度,应归属于文学领域。

关于“小满”视频的独立创作

根据北大满哥的说法,其于2021521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小满”视频,系其自行创作。而视频末尾的四句诗,北大满哥在2021521“小满”视频中自称引用自曾国藩,但在2022522日的吐槽视频中则自称是其2018年创作完成并发布于其微信朋友圈。

关于“小满”视频的创造性表达

从笔者看到的北大满哥2021521日在抖音上发布的“小满”视频内容来看,该视频系北大满哥以个人演说的形式创作及录制,内容从易经开始讲述,接着讲到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再讲到小满节气时相应的自然现象,还讲到小满体现的人生态度,最后用一首诗升华和结尾,笔者认为这种表达属于具有一定创造性的表达,因此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假设“小满”视频确实是北大满哥创作,则该视频的著作权由北大满哥享有。

视频中关于“小满”的文字表达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可以单独构成作品。

关于“小满”视频涉及的作品类型

首先,“小满”视频系摄制在存储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视频播放装置可以放映,因此从类型上看,整体属于“视听作品”。

其次,“小满”视频中伴随的字幕内容,属于文字表达,该文字内容可以单独使用,从类型上看,可以单独构成文字作品。

至于视频末尾的四句诗:“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经笔者网络查询,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是该首诗应与曾国藩无关,第一句出自宋朝蔡襄的《十三日吉祥探花》,后面三句暂未发现早于北大满哥发布者。假设该四句诗作为一个整体确实是北大满哥原创,因具备独创性,该首诗也可独立构成文字作品。

基于上述假设及分析,北大满哥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础如下

一、享有“小满”视频的视听作品著作权;

二、享有“小满”视频文案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三、享有“小满”末尾那首诗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这意味着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上述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著作权权利,未经北大满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基于个人私下学习、欣赏目的而复制或小范围传播的除外),否则即构成侵权。

“小满”广告相关各方行为的法律分析

1.一汽奥迪的行为分析

一汽奥迪发布的“小满”广告,多次展示其车辆,且末尾展示了其品牌标志,性质上应属于商业广告。该广告没有使用北大满哥的“小满”视频,不侵犯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但其广告中使用的文案与后者视频中讲述“小满”部分的文字高度雷同,应当如何定性呢?

从一汽奥迪“小满”广告内容来看,在视频中擅自使用与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实质相似的文案而没有指明作者的情况下,视频末尾展示的奥迪品牌标志的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视频文案系奥迪原创,等同于署名行为,涉嫌侵犯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的署名权。从行为方式来看,“小满”广告以字幕的形式再现了“小满”文字作品的大部分内容,涉嫌侵犯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的复制权;该广告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和传播,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嫌侵害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一汽奥迪基于公开传播的目的,邀请刘德华以在广告视频录制中以口头朗诵的形式再现“小满”文字作品,后公开传播,还涉嫌侵害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的表演权(教唆侵权)。

至于末尾那首诗,该首诗被归于曾国藩所作在网络上已经广为流传,在此情况下,由于北大满哥在“小满”视频中自述引自曾国藩,该行为足以进一步导致相关公众对于该首诗作者是曾国藩产生合理的依赖利益,假设该首诗实际是北大满哥创作,则北大满哥自称引自曾国藩的行为,应当视为默示许可他人无偿使用该作品。因此,在北大满哥声明享有该首诗的著作权并通知一汽奥迪停止使用之前,一汽奥迪基于信赖利益而对该首诗的善意使用不构成对北大满哥著作权的侵害。

因此,作为广告主的一汽奥迪公司,其应当为“小满”广告的制作、发布和传播行为负责,因此其涉嫌侵害北大满哥“小满”视频中文案以及“小满”诗歌的文字作品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

2.上思广告公司的行为分析

根据一汽奥迪所言,其“小满”广告系由创意代理公司M&C Sattchi上思广告)提报并执行。根据上思广告公司的声明,“小满”广告由其开发,并且其承认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北大满哥“小满视频中的文案内容。

因此,作为广告代理机构的上思广告公司,其存在明知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设计、制作“小满”广告,并教唆一汽奥迪发布、传播相关广告的行为,涉嫌共同侵权,具体而言涉嫌共同侵害北大满哥的“小满”文字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其存在教唆刘德华朗诵“小满”文案,则还涉嫌侵害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的表演权。

3.广告代言人刘德华的行为分析

如视频所示,刘德华以口头朗诵“小满”文案(含“小满”诗歌)并出镜乘车的形式为一汽奥迪进行品牌广告代言,可见刘德华基于公开传播的目的,以表演者的形式参与了“小满”广告的制作。刘德华在其所属的视频账号转发了“小满”广告视频,可见其实施了传播“小满”广告的行为。

因此,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刘德华,其在接受一汽奥迪的广告代言邀请而表演北大满哥的“小满”文案文字作品时,未查看邀请方的著作权证明,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文字作品朗诵者的形式参与制作“小满”广告,后该广告被大量观看及传播,因此刘德华的行为涉嫌侵害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的表演权。其传播“小满”广告的行为,涉嫌侵害北大满哥“小满”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的行为性质分析

“小满”广告系一汽奥迪及刘德华等网络用户自行制作并上传到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且网络用户在得知可能侵权后已在短时间内自行下架,因此网络平台仅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况下为“小满”广告提供了网络存储和传输服务,不构成侵权。

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

1.广告主一汽奥迪公司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汽奥迪最终因“小满”广告被认定侵害北大满哥“小满”文案文字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则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向北大满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小满”广告的设计方案系上思广告公司M&C Sattchi提供,因此一汽奥迪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后者主张违约责任,追偿损失。

2.广告代理公司上思广告(M&C Sattchi的法律责任

鉴于“小满”广告的设计方案系上思广告公司M&C Sattchi提供,则上思广告公司因涉嫌教唆一汽奥迪实施侵权行为而涉嫌共同侵权,需要就一汽奥迪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上思广告公司可能还需就违反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给一汽奥迪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广告代言人刘德华的法律责任

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刘德华,其涉嫌侵害北大满哥对“小满”文案文字作品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因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向北大满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刘德华向北大满哥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一汽奥迪追偿。

4.传播“小满”广告的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小满”广告系一汽奥迪、刘德华等自行上传到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仅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况下提供了存储、传输服务,网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小满”广告可能侵害北大满哥著作权的情形时,当事人已自行下架相关广告,因此网络平台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以上便是笔者基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为大家作的初步法律分析。读者如有不同,欢迎留言探讨。



本文作者:广州三证知识产权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著作权律师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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