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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律师_书法作品与原件应高度一致,否则不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1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要旨】

作品复制件与原件对作品内容的表达方式应高度一致。受我国汉字字体结构、笔画顺序的限制,采取同一种字体的书法作品字形必然相近。被控作品与主诉作品均属于书法作品,且采用同一种字体但二者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方面有区别的,不符合复制的定义,不认定为侵犯作品的复制权。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零叁柒壹澳门豆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凯旋门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48年10月22日。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6月14日出具NO.00041647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凯旋门公司于2004年12月12日创作完成,并于2004年12月12日在杭州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澳门豆捞》(以下简称“主诉作品”),申请者凯旋门公司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2011-F-041647。凯旋门公司于2006年7月25日至2008年9月25日在瑞安日报、上饶晚报等报纸上对外宣传中使用有主诉作品。凯旋门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提交作品样本为A4彩色打印稿,凯旋门公司称美术作品《澳门豆捞》的创作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汪尧松。凯旋门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店或加盟机构,其中洛阳顺风鑫帝澳门豆捞饮食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06年11月3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凯旋门澳门豆捞紫荆山路店登记成立于2007年7月29日。

零叁柒壹公司于2007年9月28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注册成立,经营期限至2017年9月27日。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NO.0008010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张丙军于2006年8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6年8月1日在郑州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澳门豆捞》(以下简称“被控作品”),申请者张枭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80102。零叁柒壹公司有加盟店数家,店面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有被控作品。零叁柒壹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提交作品原稿,载明作者及创作时间。

凯旋门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澳门豆捞”书法作品与零叁柒壹公司主张的其享有著作权的“澳门豆捞”书法作品相比,字体均属楷书,字形接近,但具体运笔粗细、力度有所不同。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根据该项规定,作品复制件与原件对作品内容的表达方式应高度一致。受制于我国汉字字体结构、笔画顺序的限制,采取同一种字体的书法作品字形必然相近。本案被控作品与主诉作品均属于书法作品,且采用同一种字体,因此表达方式非常接近。但二者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方面有区别,不符合复制的定义。因此凯旋门公司上诉主张零叁柒壹公司侵害了其美术作品“澳门豆捞”的复制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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