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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区知识产权律师|被诉专利侵权,如何用无效宣告程序反制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5-06-02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龙华区知识产权律师|被诉专利侵权,如何无效宣告程序反制

李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18211226597。

当专利侵权诉讼的利剑悬顶,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被诉侵权方最有力的盾牌。作为执业近十年的三证知识产权律师,我见证过太多企业在突如其来的专利侵权指控中陷入被动,而那些能够化危为机的企业,往往都掌握了一项关键技能——如何精准无效掉原告的专利。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平衡专利权人专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这一机制为被诉侵权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侵权诉讼中采取积极防御策略。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与战略价值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非普通行政程序,而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特殊救济途径。当企业收到专利侵权诉状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应对策略。一旦成功宣告专利无效,侵权指控自然失去权利基础。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这一程序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被控侵权方提供了重要的救济途径。

无效宣告程序具有双重战略价值:一方面可作为防御手段直接消除原告的专利权,另一方面也可作为谈判筹码迫使原告降低和解条件。在我的执业经历中,约30%的专利侵权案件最终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实现了反转。

二、请求人资格与请求材料

1请求人资格范围广泛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认为某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均可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在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备请求人资格,无需证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必备请求材料清单

无效宣告请求书:需一式两份,明确填写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详细说明无效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献、科技论文、产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目录、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需与无效理由一一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

身份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办理,需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费用缴纳证明:根据规定,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为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500元,需在提出请求后1个月内完成缴费。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操作流程

1正式提交请求阶段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完整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需要注意,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否则该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2形式审查阶段(1个月左右)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核请求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缴纳费用等。如发现问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文件转送与答复阶段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通常为1个月)陈述意见。此阶段,专利权人可能会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

4合议审查阶段(通常6个月左右)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3人或5人合议组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安排口头审理程序,双方当事人可在合议组主持下进行口头陈述、质证和辩论。

一般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但复杂案件可能延长。发明专利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设计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5审查决定阶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三种决定之一: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决定作出后,将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四、无效宣告的核心:证据的组织与运用

在专利无效宣告中,证据是成败的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是最常见的无效理由,占全部无效案件的70%以上。

1新颖性证据的类型与收集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证明缺乏新颖性的证据主要包括:

申请日前的公开销售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等商业文件。如在阿普莱特公司诉康得公司案中,请求人提交了申请日前的销售发票,但因未能证明所售产品的具体结构,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证据。关键在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在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与专利相同的产品。

申请日前的公开使用证据:产品实物、使用说明书、维修记录、设备照片等。证据需清晰展示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

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科技论文、技术手册、产品样本、行业标准等印刷或电子出版物。需注意出版物必须有明确的公开日期,且早于专利的申请日。

在先公开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国内外专利文献,特别是那些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件。

2创造性证据的类型与收集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证明缺乏创造性的证据通常需要组合多份现有技术:

多份专利文献的组合:选取多篇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证明专利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组合。

专利文献与非专利文献的组合:将专利文献与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等非专利文献结合,证明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

技术标准与技术手册: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手册可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技术专家证言:领域内专家提供的关于技术方案显而易见性的证言。

3证据收集的实战途径

公开出版物检索:通过国家图书馆、专业情报所、高校图书馆等机构检索技术文献;利用互联网数据库如GoogleScholar、IEEEXplore、CNKI等平台进行检索。

商业记录挖掘:从企业档案、会计凭证中查找历史销售记录;收集市场上早期产品实物;获取竞争对手的产品目录和宣传资料。

网络证据保全:通过公证机关对网站内容、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社交媒体发布信息等进行公证保全,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时效性。

内部文件调取:通过法院调查令或证据保全程序,获取竞争对手内部的设计图纸、实验记录等文件。但需注意图纸的修改日期问题,如阿普莱特公司案中,因图纸部分修改日期晚于专利申请日,法院未予采纳。

五、不服无效决定的救济途径

当一方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

1诉讼程序关键点

起诉期限: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逾期将丧失诉权。

诉讼参加人:法院将通知无效宣告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举证要求:诉讼中可补充提交新证据,但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2诉讼注意事项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尊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业判断,除非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诉讼程序通常需要1~2年时间,当事人应评估诉讼成本和收益。

六、无效宣告成功的法律效力与诉讼应对

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果。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1无效决定的法律效果

侵权诉讼终止:专利侵权诉讼因权利基础丧失而终止。

已执行判决的处理:原则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恶意赔偿例外: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许可合同处理: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当事人可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2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的衔接策略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的时机选择至关重要:

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无效且提供充分证据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答辩期满后请求无效: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除非有充分理由。

七、综合应对策略

面对专利侵权指控,被诉企业应构建多层次的防御体系。无效宣告作为核心防御手段,需与其他策略协同运用:

专业团队协作:组建包括三证律师、技术专家、专利代理师在内的专业团队。三证律师(同时持有律师证、专利代理师证、知识产权师证)兼具法律与技术专长,能有效统筹法律程序与技术分析。

证据的早期准备:在日常经营中系统归档自身研发过程文件,监控竞争对手技术动态,建立行业技术发展档案库。

程序的高效把握:严格遵循1个月补充证据期限,善用优先审查程序(符合条件的案件可缩短至5个月内结案)。

无效与谈判的协同:以无效宣告程序增加谈判筹码,争取有利和解条件。实践中,超过40%的无效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达成和解。

诉讼与行政程序的协调:根据案件类型精确把握中止诉讼时机,避免程序冲突。

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反制专利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高阶技能。它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程序,还需具备技术理解能力和证据组织能力。作为执业近十年的三证律师,我认为企业在面对专利侵权指控时,应尽早引入专业团队,全面评估无效宣告的可行性和策略价值,将被动防御转化为主动进攻,最终实现技术自由实施与市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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