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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将采购的产品改装后更换商标转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2-04-21 | 1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律师|将采购的产品改装后更换商标转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张三公司设计了一款新型车载抬头显示器(head-up display,简称HUD),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成功授权,随后大量生产并投放市场进行销售(以下称为原装HUD)。李四公司委托朋友大量购买该款HUD产品,更换内部电路板及其程序,相当于只保留了外壳,同时去掉了张三公司的注册商标,换上了李四公司自己的商标以及印有李四公司名称的外包装盒,然后对外销售(以下称为改装HUD),虽然售价比原装HUD高了一倍,仍然供不应求。

 

张三公司发现李四公司对外出售的HUD与自己的新产品外观相同,认为李四公司侵犯了自己产品的外观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李四公司主张张三公司在该产品上的外观专利权已用尽,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改装版HUD的外壳系合法采购自张三公司的经销商,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三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是,张三公司以李四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请问:李四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张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吗?

答案是:不构成。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种情形的列举,除第(五)种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俗称“逆向仿冒”)以及第(七)种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两种情形之外,李四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其他五种侵权情形之一。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逆向仿冒,或者给张三公司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分析如下:

首先,商标法禁止逆向仿冒行为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发挥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避免其他经营者仅凭借更换商标,就轻易获得商标权人积累在商品上的良好声誉这一竞争优势。因为商品声誉的归属需要依靠商标指引商品来源来区分,商标一旦被更换,商品势必被误认为来源于新商标的使用人,意味着商品声誉也将随之转移至新商标的使用人。换言之,禁止逆向仿冒行为,实质上是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不被不当转移。逆向仿冒要求商品在更换商标转售时质量与原装产品一致,这就要求转售的商品性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反之,当商品的性状被人为实质性改变后,商品质量也会发生改变,由于商品声誉与商品质量紧密相关,质量发生改变的商品已经无法向原装产品一样承载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如果继续维持原商标不变就转售,反而会造成改装产品与原装产品来源的混淆,损害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等合法权益。因此,李四公司合法采购张三公司的产品进行内部改造后,产品的性状已发生实质性改变,不能再承载张三公司的商品声誉,更换为李四公司自己的商标再转售,不属于逆向仿冒行为。

其次,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的功能主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所谓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一兜底条款,应当是指其他损害“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功能”的情形。笔者认为,如果某注册商标附着的产品属于具有多个重要零部件或软件的高价值产品,在改装比例较小(例如更换或加装的重要零部件未超过二分之一的情况下,改装产品仍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原商标使用人的商品声誉,有必要利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对此予以保护。这时,改装者的合理做法,应当是在不去除原商标的情况下,在改装产品上增加改装人的商标并对商品来源及改装情况如实进行说明,避免损害原装产品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如果改装比例较大(例如更换或加装的重要零部件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商品性状已经发生较大改变,不足以承载原商标使用人的商品声誉,应当允许改装者直接将原商标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转售。因此,鉴于李四公司将合法采购自张三公司的车载HUD的内部电路板和程序都进行了更换,仅保留了原装产品的外壳,改装比例已经远超过二分之一,产品性状发生了极大改变,已经无法承载张三公司的商誉,应当允许李四公司直接更换商标后转售。

所以,李四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张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观点延伸

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领域存在类似于专利权领域的权利用尽规则,称之为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指的是商品经合法售出后,他人再转售的不构成对商品所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侵犯,据此认为李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笔者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明确禁止将采购的他人商品更换商标再转售这一逆向仿冒行为,已经说明,商标权人对于合法售出后的商品上的商标具备有限的控制权,仍可使其在再次流入市场时继续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意味着商标权不存在类似专利权领域的权利用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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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广州三证知识产权律师、商标律师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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