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我的网站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李浩律师是同时拥有执业律师证和执业专利代理师证的知识产权双证律师,同时拥有工学和法学背景,获得本科学历,工学学士学位。李浩律师熟谙《孙子兵法》斗争哲学,逻辑思辨能力突出,对案件走向把握精准,对工作高度负责,勇于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进行坚决的斗争,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赞誉。
商标
trademark
专利服务简介

      为商标律师、双证知识产权律师,李浩律师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代理原告开展商标维权诉讼,代理被告进行商标侵权抗辩,代理商标行政投诉,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律师函,代理申请商标复审和宣告商标无效,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顾问服务。

      李浩律师致力于为全国客户尤其是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客户提供优质的商标律师服务。

特许经营律师|商业经营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26条)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2-04-26 | 1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有时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绝不可忽视。为了实现稳健经营,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风险知识,最好是聘请本领域的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特许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三种类型。笔者将在自身实务经营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及重要判例,稍作总结,并简要地给出具有实用价值的防范对策,供企业家们参考,同时欢迎同行对文中不当之处提出批评指正。商业特许人在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如下:

一、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10条)

1、因欠缺主体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以个体共商户或者自然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民事法律风险特许经营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依据合同取得的加盟费用等需要返还,并且可能需要赔偿因合同无效给被特许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数额通常较大。

防范对策: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必须以依法设立的企业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可以由企业通过受让或许可方式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后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2、因投资者行使反悔权导致特许人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被特许签约后,甚至开店后一段时间,因经营亏损或改变主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用,甚至起诉至法院。

民事法律风险因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可称为反悔期或冷静期),或者未在签约前至少30天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相关信息,导致被特许人在在特许人无法预料的时候提出解除合同且被法院支持,进而导致损失加盟费。

防范对策:应当依法提前30天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相关信息,并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某期限内(例如签约后一周内)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未行使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3、因特许人或第三方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特许人(包括特许人的员工)在签约阶段实施了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对企业背景、经营资源等实施了虚假宣传;或者是特许人委托招商推广的第三方,故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交费。

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

防范对策: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负责招商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话术培训,对宣传资料进行法律风险审查,避免提供虚假信息或过分夸大企业背景或特许经营资源情况。此外,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一切未载入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任何人员的口头介绍或其他资料的介绍内容均不属于要约,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特许人一方签约前如有任何人员口头介绍或资料介绍内容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均应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加盟方确认对特许人的情况以及合同内容均已完全知悉,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欺骗。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4、因特许经营资源缺陷造成侵权导致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企业字号、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或者设备、物料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著作权,又或者店铺装潢侵犯知名品牌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事法律风险导致被他人起诉,被要求停止侵权(停止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和赔偿损失,进而导致被特许人以特许资源的缺陷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上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加盟费用,并要求赔偿损失,这可能直接导致整个特许经营项目破产。

防范对策: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进行风险体检(检索、比对、审查),并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及时补正特许经营资源的权利瑕疵。

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5、因特许经营资源缺陷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特许人对经营资源的权利丧失,例如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或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专利被宣告无效,著作权被认定归属于他人,或者被认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或者被特许人因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构成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有权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特许人隐瞒重要信息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人返还部分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

防范对策: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特许经营资源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体检(检索、比对、审查),及时发现并补正可能存在的瑕疵,必要时更换特许经营资源,并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6、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故意隐瞒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或者故意虚构或夸大特许人企业背景、荣誉或经营资源,或者未依法披露特许人基本信息及经营资源的缺陷或瑕疵,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或者不及时,足以误导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

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防范对策:将与特许人自身基本情况及特许经营资源相关的可能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信息,及时向被特许人如实、完整、准确的披露。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7、因不恰当的合同附件或员工的不当承诺,致自身违约被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例如合同附件或员工口头承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预期收益,或者承诺将会提供某某明星代言的宣传资料,又或者承诺会在当地某某电视台等媒体上投放广告支持,或者其他难以实现的经营支持等。

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将以特许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甚至以特许人违约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进而要求返还特许经营费用,赔偿损失。

防范对策:一方面,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于合同附件进行审查、修改,以降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招商等直接对接被特许人的员工进行培训,减少虚假或夸大承诺的可能;最后,如前所述,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员工或其他资料介绍等未包含在本合同中的内容,一概不属于要约,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

8、因被特许人违法经营导致特许人品牌声誉受损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被特许人使用了非特许人指定的原材料,因卫生不合格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甚至被发布到网上形成负面舆论事件。

民事法律风险品牌声誉下降,导致招商能力下降,且各加盟店的经营状况跟着变差

防范对策:一方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不得采用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第三方食品原材料,不得做出有损害特许人品牌声誉的行为,并就此约定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安排专人不定期巡视加盟店,了解加盟商的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且关注舆情,及时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回应。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9、因被特许人违约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被特许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经营,因此单方面决定关闭店铺,终止履行合同。

民事法律风险被特许人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关闭店铺,一方面可能削弱特许人在该区域的品牌影响力,打乱特许人的区域布局计划;另一方面,被特许人可能借此机会以特许人可能存在的违法或违约情形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防范对策:首先,特许人应当避免存在给被特许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由,例如合同未约定合理的反悔期,或者信息披露违法;其次,如果特许人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有多个意向加盟的投资人可选择的情况下,应当关注候选人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尽量选择能力和实力较强的那个;最后,特许人应当投入一次的资源给予被特许人应有的经营指导与技术支持,帮助被特许人改善经营状况,减小店铺倒闭的风险。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

10、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损失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情形举例:特许人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民事法律风险被权利人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五倍,或者被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防范对策:凡是对外宣传推广的资料,尤其是属于特许经营资源的商标、商品名称、店铺装潢等,都应当经过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法律风险审查,确认侵权风险低后,方可放心使用

主要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10条)

1、因欠缺主体资质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或非企业单位(例如团体)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

行政处罚风险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对策: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以企业作为特许人,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具体履行,如果商业等资源在个人名下,可以许可给作为特许人的企业用作特许经营资源。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因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不具备两个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的情况下,就擅自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有时候是特许人明知自己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也有时候是误认为自己具备而实际不具备。

行政处罚风险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防范对策:设立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满一年以上,再作为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确实发展加盟商的,应尽量发展直营或者合伙店,暂时避免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网络培训业等不需要实体店的除外),直营店一般包括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名下个体工商户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经营的同类业务且使用同一个品牌,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按品牌备案管理的。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3、因未依法备案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尚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信息属于公众可随意查询的信息

行政处罚风险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防范对策: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招揽加盟商)之前,及时依法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因签约前收费不规范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但是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行政处罚风险: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防范对策: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不向被特许人收费,或者收取费用的时候,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5、因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签订合同情况而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未能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风险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防范对策:安排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并设置提醒,提前准备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6、因广告违法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存在欺骗、误导的行为,或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行政处罚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对策:推广、宣传活动的方案,应当经过专人审查,不可过分夸大经营资源和荣誉,尤其是那些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及改造有重大影响但是又缺乏资料证明的经营资源和荣誉,也不可在广告中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这里的广告包括视听、平面、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的宣传、推广资料。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7、因信息披露违法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没有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者提供的信息没有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也可以是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例如商标被转让、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行政处罚风险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防范对策:安排专人负责,提前梳理好特许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资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留存由被特许人签字的知情及保密承诺书。

主要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8、因特许资源缺陷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用作特许资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商标未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专利权的获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著作权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行政处罚风险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导致特许经营项目被迫终止,运营体系崩溃,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防范对策:尽量使用自有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源,确需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审查原始权利的合法性后依法取得许可,并保存完整的许可人主体资料及许可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因许可标的失效或侵犯他人权利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向许可人追偿。

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9、因受托招商的第三方实施不正当竞争而招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受托进行招商的第三方,将行业内的知名品牌或知名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词,以此混淆广大投资者的视听,吸引其加盟。例如有的招商推广机构,推广过程中将“1点点”、“益禾堂”等知名奶茶店连锁品牌作为搜索关键字,使投资者搜索后误以为搜索出来的网页是前述知名品牌的官方网站,进而导致投资者被误导而签约

行政处罚风险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防范对策:避免将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作为搜索关键字,尽量使用自身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作为搜索推广的关键字。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推广,则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受托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主要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10、宣传内容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行为表现:虚构或夸大企业背景资源和荣誉,以及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资源,达到严重背离实际情况的程度

行政处罚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防范对策:首先,必须从思想到深刻认识到,无论是特许人自建的企业网站,还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广泛散发的宣传单,其中宣传企业自身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均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其次,应当安排知悉企业及经营资源实际情况的人,审查企业网站以及所有对外的宣传资料的内容,确保不会严重背离实际情况。

主要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三、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6条)

1、触犯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重点风险领域:投融资中介服务、电子商务、商品贸易

行为表现:1私人投资管理公司虚构企业背景和实力,在明知无实际经营项目和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给予高额回报,并以奖励高价值物品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加盟商的资金。(2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以开推介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向商家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在平台注册成为加盟商家,消费者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平台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并赠送会员消费积分等为诱饵,诱骗加盟商家拿出一部分“让利金”充值到平台,平台以“商家保证金”的形式全额分返还给加盟商家,平台赠送给会员的3倍积分到加盟商家处消费后,加盟商家可以凭收到的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在实际运作中,电子商务平台控制方部分加盟商家采用控制多个商家、消费者账户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从平台套取返利。3商品贸易公司,以买某商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分期返还的方式招揽加盟商,公开向社会集资。

刑事法律风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规定处罚。

防范对策: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时,必须诚信交易,不可采用诈骗方法,且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切不可挥霍或私吞或挪作他用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主要参考判例:(2014)高刑终字第97号(刘瑞斌等集资诈骗案)、(2020)浙刑终89号(“中佳易购”集资诈骗案)

2、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重点风险领域:投融资中介服务、小额贷款服务

行为表现:特许人直接或通过其加盟商间接,以高利息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

刑事法律风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规定处罚。

防范对策: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只能是以下三条: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主要参考判例:(2018)04刑终267号(阳光易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重点风险领域:酒店业、餐饮业、珠宝销售业

行为表现:将一个特许经营项目(例如一家直营店)或一家企业虚拟拆分成多份,以收取加盟费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出售项目份额或企业份额。

刑事法律风险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范对策:需要融资时,可将项目或店铺或企业股权整体打包出售,或者分割为有限的份数仅向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特定人群融资,但人数应当尽可能少(最多不应超过50人)。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4、触犯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重点风险领域: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业、餐饮业

行为表现:1)以开展汽车业务为名,虚构有大量资金支持,通过建立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市场来支持公司经营等事实,招揽代理商加盟发展购车客户,以享受折扣等优惠条件,骗取代理商缴纳加盟费、保证金。(2)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形下,以不合理低价在自己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热门商品,吸引大量客户缴费购买,骗取资金。(3对公章或合同章,以及自身先盖章的空白合同管理不严,被不怀好意的员工当作工具对意向加盟商实施诱骗,导致特许人受到牵连。

刑事法律风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对策:聘请律师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查,避免虚构或过分夸大企业背景、实力、荣誉以及特许经营资源等内容,避免虚假或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交易,同时严格管理单位公章、合同章以及自身先盖章的空白合同。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主要参考判例:(2019)苏刑终9号(“车管家”、“惠E购”诈骗案)

 

5、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重点风险领域:任何分三个或三个以上层级的返利式销售领域

行为表现:以特许加盟名义,发展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返利式代理体系(注意: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例如以旅游服务公司为名,虚构旅游加盟项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的层级体系,以发展的下线人数及缴纳加盟费总额,作为返利依据的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加盟商。

刑事法律风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范对策:不可虚构项目或商品骗取加盟费,返利式销售体系中的代理层级不可超过两级,代理体系超过两级的避免采用返利式销售模式。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主要参考判例:(2021)辽14刑终268号、(2020)鲁04刑终24号、(2019)鲁01刑终16号

6、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重点风险领域:餐饮行业(尤其火锅连锁)、保健食品销售(药店连锁)

行为表现:例如将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出售给加盟商或消费者,例如将火锅食物残渣中的废油回收提炼后销售给加盟商用作火锅底料;又如将掺杂了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销售给加盟商或消费者。

刑事法律风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对策:从正规有资质及口碑较好的厂家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材料,保留好相关采购合同、发票,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性地检查食品及原材料是否已过质保期,避免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品原材料提供给加盟商或消费者。

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主要参考判例:(2019)川0302刑初271号、(2017)浙03刑终1658号、(2021)湘01刑终153号

 

本文由广州深圳佛山特许经营律师李浩原创



联系律师

姓名:李浩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11226597(微信同号)
邮箱:iplawyer_lee@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

栏目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