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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律师|广州从化区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5-05-14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许经营模式在商业扩张中具有独特优势,但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裁判规则。李浩律师基于专业特许经营律师视角,结合实务案例,对该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系统分析。

 

一、特许人资质审查的裁判标准

从化区法院对特许人资质的审查呈现严格化趋势。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主要关注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特许人是否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三是是否具备持续提供经营指导的能力。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特许人虽拥有注册商标但未完成备案手续,法院最终认定该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判令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代理被特许人时应首先核查特许人的备案情况,可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代理特许人时则应确保备案手续完整,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效力风险。

二、信息披露义务的裁判尺度

法院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采取实质审查标准。重点审查内容包括:特许人是否完整披露商标权属情况、特许费用构成、经营风险提示等核心信息。在某餐饮特许经营纠纷中,特许人未披露其商标正在被异议的事实,法院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遗漏,支持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诉请。

实务观察:从化区法院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仅限于形式审查,更关注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议特许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被特许人则应妥善保存招商过程中的所有宣传资料。

三、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规则

1.冷静期条款的适用

法院认可行业惯例中的冷静期制度。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的情况下,仍可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主张解除权。某案例显示,被特许人在签约后15日内提出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2.区域保护条款的解释

法院采取严格解释立场,要求特许人明确约定保护范围及违约责任。在一起便利店特许经营纠纷中,特许人在约定区域内增设新店,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金条款的调整

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调整过高违约金。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四、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原则

1.费用返还问题

法院形成"三阶段"处理规则: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全额返还;部分履行的按比例返还;完全履行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在某教育机构特许经营案中,法院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比例确定了返还金额。

2.经营资源的处理

强调"恢复原状"原则,要求被特许人停止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包括商标、装潢、专用设备等。同时,特许人应配合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3.库存商品的处理

采取"合理期限+合理价格"的双重标准。给予被特许人合理处理期,特许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权。

五、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1.直接损失的认定

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被特许人需举证证明损失与特许人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某案例中因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预期利润损失的主张。

2.间接损失的酌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经营期限、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通常控制在直接损失的30%以内。

六、诉讼程序的特点

1.证据规则

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特许人需自证已履行完整披露义务。

2.鉴定程序的适用

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模式、品牌价值等问题,法院倾向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建议当事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调解优先原则

法院会组织专业调解员参与调解,成功率较高。调解方案多采用"部分返还+继续履行"或"和平解约+适当补偿"的模式。

结语

从化区法院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形成的裁判规则,既注重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又兼顾商业合作的可持续性。对律师而言,准确把握这些裁判规则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诉讼策略;对企业而言,则应当以此规范自身的特许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未来,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相关裁判规则也将继续完善,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

联系律师

姓名:李浩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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