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利律师解析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与代理实务
——基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分析
一、引言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核心领域之一,涉及技术比对、权利要求解释、侵权判定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近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知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本文结合典型案例(隐去案号),从律师代理实务角度,探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趋势与诉讼策略。
二、发明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
(一)权利要求解释: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标准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是首要步骤。广知院和最高院均强调,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为准,避免过度扩张或限缩保护范围。
典型案例:
-某通信技术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主张被诉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信号处理模块”范围。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书未明确该模块的具体结构,结合说明书和审查历史,最终认定被诉产品未构成侵权。
-律师提示:代理时应重点审查专利审查档案(如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记录),避免因“禁止反悔原则”导致权利范围受限。
(二)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侵权的适用
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侵权判定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技术方案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若未完全相同,则可能适用“等同侵权”规则。
裁判趋势:
1.广知院:倾向于严格适用等同原则,要求被诉技术手段、功能、效果与专利技术“基本相同”。
2.最高院:在部分案件中放宽等同侵权的认定,但强调需结合专利的创新高度,避免“事后诸葛亮”式判断。
典型案例:
-某机械装置专利案中,被诉产品某一部件的位置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不同,但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一致。法院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律师提示:在侵权分析时,不仅要对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还需评估替代手段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替换。
(三)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效宣告的联动策略
被诉侵权人常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或直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广知院通常会在侵权诉讼中审查现有技术抗辩,若成立则直接驳回原告诉请。
典型案例:
-某医药专利侵权案中,被告提交了专利申请日前的学术论文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法院认定被诉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
-律师提示:
-对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申请阶段充分检索现有技术,避免专利稳定性不足。
-对于被诉方:可同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以争取诉讼中止或抗辩依据。
三、律师代理实务建议
(一)诉前准备阶段
1.技术比对分析:
-聘请技术专家协助解读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产品。
-制作详细的“技术特征对比表”,明确争议焦点。
2.证据收集:
-侵权证据:如公证购买被诉产品、网页取证等。
-抗辩证据:现有技术文献、专利审查历史等。
(二)诉讼策略选择
1.专利权人的策略:
-若专利稳定性强,可主张等同侵权。
-若被诉方可能提起无效宣告,可考虑在广知院起诉(审理效率较高)。
2.被诉侵权方的策略:
-积极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或先用权抗辩。
-若专利有明显瑕疵,可同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三)赔偿数额的举证与抗辩
广知院在判赔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侵权规模(如销售数量、利润)。
-专利贡献率(技术对产品价值的占比)。
-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典型案例:
-某家电专利侵权案中,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获利,法院最终适用法定赔偿(50万元)。
-律师提示:权利人应尽量提供完整的财务数据(如电商平台销售记录、行业利润率报告),以提高判赔额。
四、结论与展望
当前,广知院与最高院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规则,强调权利要求的严格解释、等同侵权的合理适用,并注重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对于律师而言,精准的技术分析、充分的证据准备以及灵活的诉讼策略,是赢得案件的关键。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利纠纷增多,法院可能进一步细化侵权判定标准,律师亦需紧跟技术发展,提升专业化代理能力。
李浩,广州律师,专注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