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律师代理实务
——基于全国知识产权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分析
一、引言
实用新型专利因其审查周期短、授权快,在我国专利申请量中占据较大比重。然而,在侵权诉讼中,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与保护范围常成为争议焦点。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在创造性判断、侵权认定、无效抗辩等方面具有独特规则。本文结合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如广州、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隐去案号),从律师代理视角,分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策略。
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
(一)权利要求的解释:注重“实质性特点”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法院在解释时更关注“实质性特点”,而非过于形式化的文字表述。
典型案例:
-某机械结构实用新型案中,权利要求记载了“弹性卡扣”,而被诉产品采用“刚性卡扣”。法院认为,二者虽表述不同,但实现的功能和效果相同,构成等同侵权。
-李浩律师提示:
-代理专利权人时,应强调被诉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相同”。
-代理被诉侵权方时,可主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未被全面覆盖。
(二)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与“变劣技术”抗辩
1.全面覆盖原则:被诉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2.“变劣技术”抗辩:若被诉产品故意省略某一技术特征导致性能降低,法院可能认定构成侵权(最高院在部分案例中支持该观点)。
裁判趋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倾向于严格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较少支持“变劣技术”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个别案件中认定,故意简化技术方案仍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律师策略:
-专利权人可主张被诉产品虽缺少某一特征,但通过等效手段实现相同功能。
-被诉方可举证说明技术方案有实质性改进,不构成“变劣”。
(三)专利稳定性对侵权诉讼的影响
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稳定性较弱,被告常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反击。
典型案例:
-某电子设备实用新型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最终专利被无效,侵权诉讼驳回。
-李浩律师提示:
-专利权人:起诉前应做“FTO(自由实施)分析”,评估专利稳定性,必要时提前进行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诉方:应尽快检索现有技术,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以争取诉讼中止。
三、律师代理实务建议
(一)诉前准备阶段
1.技术比对分析:
-制作“技术特征分解表”,逐项对比专利与被诉产品。
-对于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建议聘请技术专家出具比对意见。
2.证据收集:
-侵权证据:通过公证购买、网页存证等方式固定被诉产品。
-抗辩证据:
-现有技术(如专利文献、论文、产品样本);
-先用权证据(如早于专利申请日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
(二)诉讼策略选择
1.专利权人的策略:
-若专利稳定性较高,可主张侵权并请求行为禁令(如诉前停止侵权)。
-若专利可能被无效,可考虑在无效决定作出前促成和解。
2.被诉侵权方的策略:
-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文献或产品。
-不侵权抗辩:论证被诉产品未覆盖全部技术特征。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于销售商):提供正规进货渠道证明,以避免赔偿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认定
实用新型专利的判赔额通常低于发明专利,法院主要考量:
-侵权规模(销量、利润);
-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
-权利人的举证充分性(如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适用法定赔偿,通常为1-100万元)。
典型案例:
-某家电实用新型案中,原告未提供侵权获利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行业利润率,判赔20万元。
-李浩律师提示:
-权利人应尽量提供电商平台销售数据、财务账册等,以提高判赔额。
-被诉方可举证说明专利技术贡献率低,以降低赔偿金额。
四、结论与展望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呈现以下趋势:
1.权利要求的解释趋于灵活,法院更关注技术方案的实质而非字面表述。
2.无效宣告程序影响巨大,被告利用无效宣告迫使和解或驳回诉讼的情况增多。
3.判赔额趋于理性化,法院更注重证据支持,避免“高额空判”。
对于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需:
-技术+法律结合:深入理解涉案技术,精准比对特征。
-程序+实体并重:善用无效宣告、现有技术抗辩等程序策略。
-举证精细化:无论是侵权证明还是赔偿计算,均需扎实的证据支撑。
未来,随着实用新型专利质量要求的提高(如非正常申请筛查趋严),法院可能进一步严格审查专利稳定性,律师代理策略也需相应调整。
广州李浩律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专注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