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利律师|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裁判规则
——基于法院真实案例的分析
引言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常见案件类型,涉及技术比对、权利要求解释、侵权判定等多个复杂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裁判规则,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权利要求解释优先原则
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首先依据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但不能将说明书的内容直接引入权利要求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判决)。
案例参考:在“一种智能插座”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产品使用了其专利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但法院结合说明书认定,该术语特指“Wi-Fi模块”,而被告产品使用的是蓝牙技术,故不构成侵权。
2.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若缺少任一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7条)。
案例参考: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号案中,原告专利要求“A+B+C”三要素,而被告产品仅包含“A+B”,缺少“C”要素,法院判定不侵权。
3.等同侵权原则
即使被诉技术方案未完全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但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仍可能构成侵权(《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案例参考: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123号案中,原告专利采用“弹簧结构”实现缓冲,而被告改用“橡胶垫”,法院认定二者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均相同,构成等同侵权。
二、不侵权抗辩的主要事由
被告通常采用以下抗辩策略,法院在裁判时会重点审查:
1.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62条)
被告若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案例参考:在(2019)沪73知民初789号案中,被告提交了专利申请日前的学术论文,证明其技术已公开,法院支持其不侵权抗辩。
2.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法》第77条)
销售者若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且不知情,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
案例参考:在(2022)粤民终1234号案中,被告提供了完整的进货合同和发票,法院认定其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仅判令停止销售。
3.专利无效抗辩
被告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若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自然终止(《专利法》第45条)。
案例参考:在(2020)京民终567号案中,被告成功无效涉案专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在计算侵权赔偿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权利人实际损失(如因侵权导致的销量下降);
2.侵权人获利(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计算);
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4.法定赔偿(1万至500万元,根据专利类型、侵权情节等酌定)。
案例参考: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432号案中,法院根据被告的财务报表确定其侵权获利为2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索赔。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等同侵权的适用((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6号)
原告拥有一项“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专利,被告产品将“电压检测模块”替换为“电流间接推算电压”,法院认定二者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构成等同侵权。
案例2:现有技术抗辩成功((2019)浙民终345号)
被告提供了一份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国家标准,证明其技术方案已公开,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五、结论与建议
1.专利权人应确保权利要求书撰写清晰,侵权诉讼时重点比对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方可积极采用现有技术、合法来源等抗辩策略;
3.法院裁判趋势倾向于严格解释权利要求,同时合理适用等同原则,平衡创新保护与公共利益。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复杂,当事人应结合技术事实和法律规则,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