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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_不含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客户名单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1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要旨】

对于案涉客户名单,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华阳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清洗剂、润滑剂、密封剂等工业化学品。

麦达可尔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由王成刚创立,成立之初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淑娟,系刘芳之母,登记的股东林海娜系王成刚亲属,于2016年4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成刚,主要经营清洗剂的生产销售。

王成刚于1996年入职华阳公司,曾XXX阳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自2012年至2016年XXX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0月底创立麦达可尔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张红星于2001年入职华阳公司,曾XXX阳公司技术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经理,于2016年1月入职麦达可尔公司,任技术部经理。

刘芳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XXX阳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于2015年10月底入职麦达可尔公司,负责人事行政工作。

华阳公司与张红星、刘芳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范围包括了与客户业务、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等商业秘密。

华阳公司对客户信息采用ERP系统进行管理。在华阳公司的ERP系统中,存储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等。华阳公司对ERP系统中的部分客户信息进行了公证,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

华阳公司在本次诉讼中选择包含有43家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作为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具体名单为:xxx厨卫用具厂(略)。华阳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秘密点为:与上述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

上述43家客户与华阳公司在2014年及2015年间的交易次数均在5次以上。华阳公司计算其与上述客户在2014年及2015年间的销售额为2611162.14元,麦达可尔公司成立后与上述客户均有交易且销售额为1298163.3元。

麦达可尔公司提交部分客户盖章的《合作说明客户满意度调查》,内容为:“我单位了解到麦达可尔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清洗剂的公司。我单位通过联系其公司提供样品试用并确认其品质较好后,达成合作至今,希望麦达可尔公司在保持产品质量稳定的同时能够继续提升产品品质和服务,降低产品价格,以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所有《合作说明客户满意度调查》内容格式相同,大部分未注明时间,注明时间的多数为2017年。

华阳公司支出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168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华阳公司与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构成商业秘密。王成刚、张红星、刘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允许麦达可尔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麦达可尔公司在明知的前提下,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审判决:一、麦达可尔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立即停止侵犯华阳公司涉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二、麦达可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阳公司60万元;三、王成刚、张红星、刘芳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华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阳公司负担14000元,由麦达可尔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共同负担23057元。

华阳公司和麦达可尔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既要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效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自主择业。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并非是指对所有客户名单的保护。

本院认为,根据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华阳公司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也进行了相关的交易,但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判断要件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前述43家客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客户名单主要内容为: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单位(桶或个),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根据该客户名单,该表格为特定时间段内华阳公司与某客户的交易记录及联系人。本院认为,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华阳公司称其43家客户名单交易信息能够反映不同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和交易习惯。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证据,华阳公司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其销售的产品品名及货品规格为SK-221(25L)、奥科斯-1(25L)、9600塑料喷壶(600ml)、SK-237(25L)、速可洁-Ⅰ(25L)、涤特纯-Ⅲ(20L)、SK-632(20L)、斯帕克(25L)等;43家客户中既有xxx厨卫用具厂等制造生产类企业,也有宁波市xxx有限公司等经营文具礼品类的公司,对于经营文具礼品类企业而言,难以说明采购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需求。此外,根据前述证据,以SK-221(25L)和速可洁-Ⅰ(25L)为例,购买SK-221(25L)产品有xxx厨卫用具厂等。购买速可洁-Ⅰ(25L)有宁波xxx公司等。以速可洁-Ⅰ产品为例,在华阳公司列出的43家客户中就有30家购买,占比为69.76%,难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更难以证明其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交易习惯。

此外,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对比表,43家客户名单中重要信息相关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与华阳公司请求保护的均不相同的占比约86%,联系电话不同的占比约93%,且26家客户提交证明其自愿选择麦达可尔公司进行市场交易。考虑本案双方均为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清洗剂、润滑剂、密封剂等工业化学品,由于从事清洗产品销售及服务的行业特点,客户选择与哪些供方进行交易,不仅考虑相关产品的性能、价格等信息,也会考虑清洗服务的质量,在联系人、联系电话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麦达可尔公司使用了华阳公司43家客户名单相关信息进行市场交易。

鉴于前述分析,结合华阳公司未与王成刚、张红星、刘芳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麦达可尔公司并不承担相关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在王成刚、张红星、刘芳既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相关客户名单又不构成商业秘密,且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麦达可尔公司、王成刚等人之行为构成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在既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王成刚、张红星、刘芳又不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其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无论是从市场渠道知悉相关市场信息还是根据从业经验知悉或判断某一市场主体需求相关产品和服务,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开发并与包括原单位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市场交易者进行市场竞争。虽然与原单位进行市场竞争不一定合乎个人品德的高尚标准,但其作为市场交易参与者,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从事同行业业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如果在没有竞业限制义务亦不存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企业曾经与另一市场主体有过多次交易或稳定交易即禁止前员工与其进行市场竞争,实质上等于限制了该市场主体选择其他交易主体的机会,不仅禁锢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限制了市场竞争,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立法本意。

综上,麦达可尔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麦达可尔公司使用了华阳公司43家客户名单,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华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均由华阳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在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下,离职员工创办同类企业,有权使用前用人单位的普通客户名单信息,即不包含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及其他特殊信息的客户名单。尤其是当前客户主动找到离职员工创办的企业要求合作时,这种自由交易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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