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因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邝淇与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30日,爱迪贝公司(甲方)和邝淇(乙方)签订《关于爱贝国际中国业务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载明:爱贝国际是爱贝集团中国业务的一种,爱迪贝公司的经营资源包括American Baby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Ltd.在美国的一切经营资源;爱迪贝公司授予邝淇第11405888号商标使用权、“爱贝”商号在内的经营资源,邝淇支付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合作筹备期为三个月,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若发生诉讼,责任或败诉方承担另一方律师费仲裁费等。合同签订后,邝淇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了37万元加盟费及3万元保证金,并指派工作人员参加了爱迪贝公司的培训。邝淇以每月32000元的价格承租了广东省佛山市某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了装修。
爱迪贝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成立。爱迪贝公司对外宣称:爱贝国际少儿英语(简称为ABIE)源自美国American Baby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Ltd.,是专业从事国际儿童英语语言教育及研究的多元化教育公司。全球总部设在美国纽约,是美国教育行业的佼佼者,致力于幼少儿英语教育事业的研究和发展,2009年注资中国。爱贝国际少儿英语于2009年3月进入国内市场,2010年10月正式成立爱迪贝(中国)公司,2011年5月被评为中国十佳影响力品牌、中国最具成长性连锁机构。此外,爱迪贝公司的宣传中有“与全球教育巨头强强联合”“世界领先的教学方法美国主流原版教材,Pearson集团历时3年,耗资过亿为爱贝量身打造My World English系列第五代教材”“全面的美国公立式课程体系,Hello ABC、PRE-K、K、K+、My World English(Ll-L6)”等内容。
爱迪贝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通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11405888为爱迪贝公司申请“爱贝”商标的申请号,但未能核准注册。爱迪贝公司注册了“ABIE·C”等商标,还申请注册“ABIE”商标,但未能核准注册。2012年11月21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8日,爱迪贝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先后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办理了《课程Hello ABC》《爱贝少儿英语项目授权管理手册-新校开业手册》等的著作权登记。
American Baby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Ltd.是一家美国公司。邝淇委托美国律师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支付的年度税款仅为75美元,该公司在美国没有经营学校或类似的教育设施,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爱迪贝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有哪些经营资源来源于该公司。
邝淇于2014年7月1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2014年10月,爱迪贝公司对邝淇承租的商铺进行公证,公证书载明:该商铺使用“美国科蒂思维学科英语佛山总部”的招牌,并从该处取得印有“美国科蒂教育遍布全球”“科蒂思维佛山总部开业啦!”等内容的宣传单等。
原告邝淇诉称,American Baby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Ltd.是一家空壳公司。爱迪贝公司于2011年才成立,2014年1月才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其申请注册的“ABIE”“爱贝”商标也未获核准注册。因爱迪贝公司没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并提供虚假信息,致使邝淇订立《合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邝淇可以解除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爱迪贝公司返还邝淇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爱迪贝公司赔偿邝淇三个月租金损失96000元、教具款29520元及律师费51939元。
被告爱迪贝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爱迪贝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资源都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欺诈。爱迪贝公司授权邝淇使用其经营资源,并提供了服务支持。邝淇原定的经营场地已经经营了其他少儿英语培训项目,其存在违约行为,故邝淇无权要求爱迪贝公司退还特许经营费用,请求驳回邝淇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爱迪贝公司诉称:《合作协议》签订后,爱迪贝公司向邝淇提供了核心经营资源,并提供了服务及有关市场、人员招聘、装修等方面的支持,邝淇也使用了上述资源开展了经营。《合作协议》约定邝淇在协议期限内具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但邝淇在2014年5月左右擅自加盟“科蒂思维学科英语”,严重违约。邝淇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已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邝淇承担爱迪贝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
反诉被告邝淇辩称:爱迪贝公司主张的所谓核心经营资源没有任何国外背景,没有市场价值。邝淇从未使用爱迪贝公司的品牌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为避免损失扩大而不得不于2014年9月起使用“科蒂”品牌开展经营活动。由于爱迪贝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邝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邝淇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爱迪贝公司要求邝淇承担律师费没有依据。
【法院观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的虚假信息或隐瞒的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爱迪贝公司关于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经营资源有诸多不实宣传。第一,关于经营资源。爱迪贝公司宣传其经营资源来源于American Baby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Ltd.,但该公司并没有经营任何学校或类似的教育措施,支付的年度税款仅为75美元。爱迪贝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有哪些经营资源来源于该公司。第二,关于教材。爱迪贝公司宣称其教材系“与全球教育巨头”合作,但未能证明。爱迪贝公司教材的著作权人及作者均为爱迪贝公司。教材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课程首次出版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但爱迪贝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成立,其不可能作为作者于2010年完成上述课程。第三,关于特许经营活动开展时间及所获荣誉。爱迪贝公司宣传爱贝国际少儿英语于2009年3月进入国内市场,2010年10月正式成立爱迪贝(中国)公司,2011年5月被评为中国十佳影响力品牌、中国最具成长性连锁机构。但爱迪贝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才成立,其特许经营活动于2014年1月24日才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关于品牌。爱迪贝公司使用的核心品牌“艾迪”“ABIE”“爱贝”均未获得注册,其在《合作协议》中提供的商标注册号实际为申请号。爱迪贝公司严重虚构了上述对特许经营活动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实质性影响了加盟商的合法权益,故邝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后,爱迪贝公司根据该合同所收取的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应当返还。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若发生诉讼,责任或败诉方应承担另一方律师费,故爱迪贝公司应赔偿邝淇律师费。邝淇租赁的经营场所长期未开业,产生了租金损失,空置超过三个月,邝淇主张三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爱迪贝公司称,邝淇在2014年5月左右就擅自加盟“科蒂思维学科英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作协议》于2014年10月27日解除;爱迪贝公司返还邝淇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爱迪贝公司赔偿邝淇租金损失96000元、律师费51939元;驳回爱迪贝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爱迪贝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一、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是一种重要的企业经营方式,特许人将一定的经营资源(如商标、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并按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体系下开展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的重要特点是成熟经营模式的快速复制。按照传统的直营模式,经营者需要自筹资金才能扩大经营规模。对于拥有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经营者,特许经营有助于其突破自有资金的限制,实现快速扩张。对于被特许人而言,即使对相关行业不熟悉,也可以通过复制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实现快速入门,避免支付高昂的试错成本,减少经营风险。
但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被特许人容易被误导甚至欺诈。一些特许人采取夸大宣传、捏造事实等手段诱使被特许人出资一些还不成熟的特许经营项目,甚至虚构加盟项目,将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欺诈手段。对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而言,因其决策严重依赖被特许人所提供的信息,一旦判断错误,就会遭受严重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撤销合同。
信息披露制度是商业特许经营法律的重要内容。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简要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基本延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同年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特许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被特许人的利益。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规范特许人诚信经营,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等12个方面的信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按照该规定的字面理解,只要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我们认为,对该规定应当进行限缩解释。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亦应当遵循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解除标准,在维护交易稳定和保护被特许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的虚假信息或隐瞒的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以下信息一般可以认定为对合同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在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方面,编造经营历史,严重夸大经营规模,刻意隐瞒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在经营资源方面,将非注册商标谎称为注册商标,将非专利技术谎称为专利技术,将他人的经营资源谎称为自己的经营资源,编造品牌渊源及知名度;在投资预算方面,严重夸大盈利情况,刻意隐瞒经营风险。
本案中,品牌、教学资源、经营模式等是爱迪贝公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经营资源,爱迪贝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发展加盟商时应当全面、真实披露其核心经营资源的情况,但爱迪贝公司对其拥有经营资源等方面的宣传有诸多不实之处。爱迪贝公司严重虚构了其经营资源来源、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时间、所获荣誉、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关系等对特许经营活动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使得被特许人将面临极大的商业风险,故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特许人除了在合同磋商阶段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系持续性合同的法律特征,特许人还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披露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与特许人的经营状况相关的后续信息,以保证被特许人随时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情况的变化来经营项目和防范风险。《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不履行后续信息的披露义务虽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若此行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仍可解除合同。
有的案件中,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可能同时拥有合同撤销权及合同解除权。特许人故意隐瞒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有权撤销合同。特许人故意隐瞒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导致特许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对于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被特许人有选择权。
三、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爱迪贝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即对其品牌和经营资源的情况进行了虚构,严重影响被上诉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邝淇为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已实际租赁了经营场所,且租赁期为7年,在爱迪贝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邝淇选择与其他品牌合作系为减少租金损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作协议》解除后,爱迪贝公司根据该合同所收取的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应当返还。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责任或败诉方应承担另一方律师费、仲裁费等,故邝淇要求爱迪贝公司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至于邝淇的房租损失,爱迪贝公司认为邝淇的租赁合同一直是持续的,且之后变更为经营其他品牌,并未重新选址和装修,不存在房租损失。对此,我们认为,爱迪贝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邝淇为履行涉案合同而租赁了相关的场所,故爱迪贝公司的违约行为与邝淇的房租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在合同解除后,爱迪贝公司应当赔偿邝淇相应的房租损失。本案中,邝淇主张爱迪贝公司赔偿其2014年3月、4月、5月的房租损失,虽然邝淇在其租赁的场所内经营了其他品牌,但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房租损失发生在其经营其他品牌之前,故该三个月的房租损失仍应由爱迪贝公司赔偿。
姓名: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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