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与知名形象相似的标识及图案,并在包装上标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的产品提供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梅西斯公司诉乖乖狗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梅西斯公司系(miffy)各类形象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授权相关企业在各类商品和经营中使用上述米菲形象和名称。乖乖狗公司在其童鞋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咪咪菲”、“mimifly”标识以及与米菲兔形象近似的兔子图案,并在包装上标注香港米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监制,而香港米菲集团有限公司系乖乖狗公司法人在香港注册的一人公司。梅西斯公司遂以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最后,在苏州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观点】
乖乖狗公司以攀附米菲兔形象的巨大商业价值为目的实施被控行为,使消费者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其付出的代价也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