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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律师_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第61条第2款)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17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律师解读】

结合该部法律的上下文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可以判断,该法律条款应作如下理解:

1.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而发明专利不适用;

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

3.有权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利针对侵权纠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通常是指专利独占、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或者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被许可人,但不包括被诉侵权人;

4.可以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有效期内;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此处的“证据”仅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需要中止审理或处理的证据,而非判断涉案专利有效性的证据。换言之,即便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被告或者其他任何人,仍然有权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外,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必要条件;

6.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指如果涉案专利已存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被控侵权人可以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向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

7.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要求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裁定中止审理,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此处不利后果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从现有设计状况、惯常设计、设计空间、创新高度等方面,依法作出对原告不利的认定或者推定,但不得拒绝受理原告的起诉;

8.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期限: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已修改)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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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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